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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人之间的财产交易带来新的定义。
关于外国人之间的财产交易带来新的定义。

关于外国人之间的财产交易带来新的定义。

关于2021年3月22日土耳其国籍法适用条例的方针发生了变化,外国人之间的财产交易有了新的定义。准则G节的标题为“外国人之间的交易”,为申请人有资格获得土耳其国籍的财产和买方规定了新的条件。以下是新的条件:
关于出售或预售协议约束的财产不得代表外国不动产人在土地注册处登记(包括外国人的配偶和子女)

出售或初步销售协议约束的财产不应用于2017年1月12日之后获得公民身份的外国不动产人或其配偶和子女或同一国籍的外国不动产人转让给土耳其公民/公司的财产。

但是在2017年1月12日之后,如果以外国不动产人名义登记的财产转让给土耳其公民/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不同国籍的外国不动产人可获得公民身份。
根据《土地登记法》第36条的规定,外国不动产人将获得并受销售或初步销售协议约束的财产不应登记在公司(外国/国际资本)名下,且具有相同国籍的外国不动产人是合伙人或公司名下外国人本人、配偶或子女是上述公司的合伙人或经理。
在一项财产通过出售或预售合同被用来取得公民身份后,同一财产或财产份额不能用来取得另一公民身份。
例:M是一名外国人,在伊斯坦布尔以252000美元的价格签订了一份房产预售合同,并根据公证处签订的预售合同承诺不出售或解除该房产。这已在土地注册处注明,M已收到合格证。批注期限届满后,即使财产所有人发生变化,也不能由其他人通过销售或初步销售合同使用同一财产取得土耳其公民身份或合格证。
例2: A是一名外国人,以255.00美元购买了一半的房产,并注明3年内不出售房产,并获得了获得土耳其国籍的证书。即使在三年的转让期限届满后,同一股份也不得被其他外国人以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的方式取得国籍使用,即使股份所有人发生变化。
如果通过财产投资获得土耳其公民身份的外国人在注释时间结束后将财产出售回公司或其购买财产的土耳其国民(除非由于法院判决、强制执行、法律程序和法律程序而强制转让,或者,如果初步销售合同的注释从注册处删除并出售给第三方,则该问题将转交给总局,并将重新评估作为取得土耳其国籍基础的合格证书的颁发。
通过财产投资获得土耳其公民身份的外国人,以及在其MERNIS登记处有“已根据第5901号土耳其公民身份法第12/b条获得公民身份”字样的外国人,应被视为本范围内的外国人直至注释被取消。

(这些人不能在批注期间出售其批注的财产。他们可以出售其他不属于批注的财产;或不打算获得土耳其公民身份的外国人或土耳其公民,但他们不能将其财产出售给打算利用其获得土耳其公民身份的外国人。)
在许可下离开土耳其国籍的人(蓝色持卡人)在此范围内不被视为外国人。
如果土耳其国民拥有另一国籍(双重国籍),他们将参加的交易应考虑其土耳其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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